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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紀法講堂 | “期權腐敗”的特征與紀法适用

惠州市水電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2023/9/19 11:39:16

來源:惠州紀委

原文鏈接:http://jwjcj.huizhou.gov.cn/pages/cms/hzjw/html/yw/602befeed3a340b1a5a5ee8aad7242fc.html?cataId=e3d736c0b4b34a00b57a19c22da979dd


       實踐中,黨員領導幹部在職時利用職務便利,爲相關利益方謀取利益,明示或默示在離職或退休後收取不法對價,這種期約性腐敗(bài)方式被稱爲“期權腐敗(bài)”,其主要是企圖利用“障眼法”等手段瞞天過海,實質是利用公權力尋租的一種延期變(biàn)現形式。

 “期權腐敗”的典型形式。“期權腐敗”雖然表現形式多樣,但實現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零存整取”式“期權腐敗”。少數黨員領導幹部在職時與相關利益方形成穩固的利益交換鏈條,長期爲利益方謀取利益,但爲規避組織監管 ,在職時不收受好處,而約定在離職或退休後收受賄賂或通過其他方式一起将利益兌現 。這種情形多發生在其與長期或固定合作單位之間,如與長期供貨銷貨單位、固定業務往來單位等,是“零存整取”式“期權腐敗”的典型模式。二是“一事一議”式“期權腐敗”。少數黨員領導幹部在職時 ,在某個工程或特定事項上利用職權爲相關利益方謀取好處,明確(què)在退休後收受利益。如在國有資産轉讓、重大採購、工程承攬等重大項目上,通過指定交易方、量身定制等方式爲相關利益方謀取利益,事後不當場收受錢财,而是約定在離職或退休後再收取,一個項目工程約定一次期約收益,這種情況多見於(yú)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等領域。

 “期權腐敗”的主要特點 。在反腐敗高壓态勢下,一些受賄人收受好處手段翻新,将“期權腐敗”與新的經濟業态相連 ,使“期權腐敗”呈現出虛拟化、新型化、多元化的特點。一是對應數字經濟發展潮流,濫權兌利行爲趨於(yú)虛拟化。當前 ,随著(zhe)新型信息技術的快速應用、數字資産的飛速發展,“期權腐敗”行爲方式随之發生改變。有的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退休後,通過關聯方爲其購買境外虛拟貨币、轉移高價值虛拟賬号或網店、爲親屬子女直播刷單等方式實現“期約”利益對價,方式更隐蔽,技術含量更高,查處難度也更大。二是對應經濟業态發展新模式,違紀違法手段呈現新型化。查處的大量案例表明,在新業态新模式下,“期權腐敗”進一步變異升級,其實現方式更加新型,直接滲透到各行各業新型經濟業态中,如以占有知識産權、親屬股權高價出讓、子女移民出國辦理、投資炒股等方式進行利益勾兌,令“期權腐敗”的實現方式更加多樣。三是對應利益需求不斷變化特征,“期約”收益呈現多元化。實踐中,一些“期權腐敗”行爲不局限於(yú)收受财物,而是悄然轉向産權使用等非财物性賄賂,如無償或低價使用他人财物、書籍出版、打榜升級、高檔娛樂消費、爲子女親屬謀得熱門就職崗位或快速升遷機會等,行爲更加隐蔽 ,方式更加多元。

 “期權腐敗”行爲處置的紀法适用。無論“期權腐敗”手段怎麽隐形變異,都逃不過黨紀國法的嚴懲。黨内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對離職或退休後搞“期權腐敗”違紀違法行爲進行瞭(le)較爲完善的規定,在實踐中需要根據不同情形準確(què)适用。

  一是關於(yú)離職或退休前後違紀違法行爲追究時效問題。根據黨紀處(chù)分條例第七條規定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内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爲,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chù)理或者處(chù)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對黨員的紀律審查沒有時效限制,黨員無論在職、離職還是退休後存在違紀違法行爲的,都可以進行黨紀立案。對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違法行爲,公職人員政務處(chù)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爲的,監察機關“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同樣不受追究時效限制。

  二是關於離職或退休後“期權”受賄的責任追究。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财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爲的,應當給予黨紀處分。即使是離職或退休後的“期權”受賄行爲,也适用這一條款。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收受财物行爲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複》明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托人謀取利益,並(bìng)與請托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後收受請托人财物,構成犯罪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爲“期權”受賄的查處提供瞭(le)法律依據。關於離職或退休後利用影響力受賄的行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第二款規定,“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财物”,數額或情節達到法律規定情形的,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三是關於(yú)離職或退休前後延續性受賄行爲的責任追究。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同樣适用於(yú)離職或退休前後延續性受賄行爲的責任追究,應依據具體情節輕重進行黨紀處分。同時,2007年“兩高”《關於(yú)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托人謀取利益,離職前後連續收受請托人财物的,離職前後收受部分均應計入受賄數額”,明確(què)離職或退休前後的受賄數額都計入受賄總額。